CHB 健保NUC使用規範 (201911)
◎Decompensation:
(1)以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 1.0mg、Telbivudine 600mg、或Tenofovir 300mg治療。
(2)
HBeAg陽性病患治療至e抗原轉陰並再給付最多12個月治療。
(3)
HBeAg陰性病患治療至少2年,治療期間需檢驗血清HBV DNA,並於檢驗血清HBV DNA連續3次,每次間隔6個月,均檢驗不出HBV DNA時可停藥,每次療程至多給付36個月。停藥後復發時得再接受治療,不限次數。
註:Ⅰ.肝代償不全條件為 prothrombin time 延長≧3 秒 或 bilirubin (total)≧ 2.0mg/dL,prothrombin
time 延長係以該次檢驗 control 值為準。
Ⅱ.Entecavir 每日限使用 1 粒。
◎CHB:
(1)接受非肝臟之器官移植後,B型肝炎發作者,可長期使用。
(2)接受肝臟移植者可預防性長期使用。
(3)接受癌症化學療法期間B肝發作者,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可長期使用。
(4)接受癌症化學療法,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可於化學療法前1週開始給付使用,直至化學療法結束後6個月,以預防B型肝炎發作。
◎eAg(+):
(1)HBsAg(+)超過6個月及HBeAg(+)超過3個月,且ALT值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5倍以上(ALT≧5X),符合前述條件者,
其給付療程為治療至e抗原轉陰並再給付最多12個月。
(2)HBsAg(+)超過6個月及HBeAg(+)超過3個月,其ALT值介於正常值上限2至5倍之間(2X≦ALT <5X),且血清HBV
DNA≧20,000 IU/ mL,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證實肝細胞內HBcAg陽性之患者,其給付療程為治療至e抗原轉陰並再給付最多12個月。
◎eAg(-):
HBsAg(+)超過6個月及HBeAg(-)超過3個月,且ALT值半年內有兩次以上(每次間隔3個月)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2倍以上(ALT≧2X),且血清HBV DNA≧2,000 IU/mL,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證實肝細胞內HBcAg陽性之患者,至少治療2年。治療期間需檢驗血清HBV DNA連續3次,每次間隔6個月,均檢驗不出HBV
DNA時可停藥,每次療程至多給付36個月。停藥後復發時,得再接受治療,不限次數。
◎LC,可長期使用:
需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1)HBsAg(+)且血清HBV DNA≧2,000IU/mL者。
(2)診斷標準:
a.肝組織切片(Metavir分期F4或Ishak分期5分以上);
b.超音波或電腦斷層診斷有肝硬化且胃鏡檢查發現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或超音波或電腦斷層診斷有肝硬化併脾腫大。若患者因其他臨床適應症接受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檢查而被診斷為肝硬化時,可做為診斷依據。
◎HCC:
確診為肝癌並接受根除性治療且HBV DNA≧ 2000 IU/mL,可長期使用,直至肝癌復發且未能再次接受根除性治療止。
a.根除性治療包括手術切除、肝臟移植、射頻燒灼(radiofrequency ablation)及局部酒精注射。
b.已符合肝硬化給付條件可長期使用者,不在此限。(108/2/1)